2011年秋季后入学的大学生: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7]44号),市医保办《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1]45号)、《关于实施< 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1]783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情况和登记告知单发给你们,请同学们仔细阅读文件并配合执行。
一、参保的对象
1、在复旦注册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高职学生;
2、在复旦注册接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教育的非在职研究生;
3、在复旦注册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且其在内地(祖国大陆)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可在当地按规定报销的港、澳、台学生。
二、享受医保的起止时间
1、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及医保待遇与本市居民医保相衔接。从2011年9月起,参加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应按规定缴纳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费,同时享受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入学前原享受本市居民医保待遇的,统一转为享受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大学生纳入本市居民医保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2011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
2、自办理离校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学生毕业后至当年医保年度结束(12月31日)前,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如发生住院或门诊大病,仍由复旦开具相关就医凭证,受理医疗费用零星报销事宜。
3、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病休手续的学生,休学期间继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出国休学手续的学生,休学期间其基本医疗保险的受益地域仅限于中国境内。
三、保费缴纳的原则和标准
凡自愿参保的大学生由个人自行缴纳保险费用。缴费标准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执行,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2011年为每人每年80元(缴纳的是2012年医保费用)。
四、定点医保机构
杨浦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是学校所属的区医保中心。各校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邯郸/江湾校区:长海医院;枫林校区:中山医院;张江校区:曙光医院。
五、有关的保障待遇(仅指医保范围内)
1、住院医疗待遇(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大学生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其余50%由个人自负。
2、普通门、急诊医疗待遇 :
(1)校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学校支付90%,个人自负10%;
(2)校外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线300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校支付65%,个人自负3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校支付55%,个人自负4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校支付50%,个人自负50%。
3、过渡期大病医疗待遇(包括门诊和住院):门诊大病费用由医保承担。住院大病设起付线,其标准分别为: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100元、一级医院50元。
六、缴费时间
自愿参保的同学请于2011年11月16日8:00以前将保费80元/年通过复旦大学网上支付系统http://www.payment.fudan.edu.cn支付。凡本年度不参保的同学,请本人填写回执于2011年11月14日以前交还辅导员老师。
复旦大学财务处
复旦大学校医院
复旦大学学生工作部
复旦大学研工部
2011年10月28日
关于医保有问题的,请咨询校医院办公室 电话:55665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