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高级职务聘任采取“代表性成果”评价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鼓励教师以“优秀代表性成果”申请高级职务。 (一)科学研究业绩: 1、任现职以来科研工作无违法违规记录。 2、须达到“优秀代表性成果”业绩标准或者综合评价业绩标准。 “优秀代表性成果”业绩标准:任现职以来取得3项“优秀代表性成果”,其中优秀代表性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 综合评价业绩标准:包括科研的系统性与创新性、学术经历与活动、学术潜力与规划三方面的标准。 (1)科研的系统性与创新性。任现职以来取得以下高水平学术成果:在本专业领域重要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5篇,其中在权威刊物上发表至少1篇;学术著作1部,或作为第一作者入选省部级以上教材目录或者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教材1种,或作为第一作者获得省部级奖的其它学术成果(个人论文集、译著、文献资料整理、古籍整理成果等)1种。 重要学术刊物指国内CSSCI期刊;港澳台地区和本领域相关、连续出版20年以上的传统期刊;国外和本领域相关、连续出版20年以上的传统期刊;本系主办的《复旦史学集刊》。 (2)学术经历与活动。任现职以来主持1项省部级以上课题;或获得省部级以上论著或教学成果奖1项。有1次以上在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宣读论文的经历,或组织过至少1次国际学术研讨会。 (3)学术潜力与规划。表现出成为本领域学术骨干的能力和水平。 (二)人才培养业绩: 1、承担本科生基础课、研究生学位课。完整主讲2门以上本科生课程。 2、履职期间,平均每学期至少完整讲授2门课程,其中平均每学年至少主讲2门本科生课程;所讲授研究生、本科生课程评教成绩优良。 3、任现职以来无严重教学事故。 “优秀代表性成果”及权威刊物参照《历史学系2017年教师高级职务聘任综合评价标准》中相关内容解释。35岁以下新进青年教师在晋升高级职务前,必须担任辅导员、班级导师等社会服务工作。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在学生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青年教师。 |